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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销案件中,是否所有投资者都无权获得赔偿?

imtoken苹果app 2023-12-22 05:15:34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授权)

【如涉及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并有权按比例获得赔偿】

非法集资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从人群性质划分,一般可分为三类人群,即募捐者、帮助募捐者、募捐参与者近年来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主要参考2011、2014、2019及相关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基本可以概括为如何处理这三组人的问题。例如,对于筹款人来说,他们的行为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能构成犯罪(非法性、社交性、诱导性和公开性)。对于募捐者,主要政策是鼓励返还违法所得;对于募捐参与者,明确了自负原则,要求返还违法所得和按比例赔偿的原则。

但这是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的集资参与者。传销案件争议很大。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判例都没有传销案件参与者退钱的做法。在少数判例中,法官认为传销案件中存在受骗者,因此有权获得赔偿,并在判决中明确退货或赔偿。原则上,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会因被害人的理解而从宽处理。但是,只有少数情况下可以退款。比如笔者近年来办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不仅没有出现传销参与者不予退款的情况,大量传销参与者还面临刑事指控。

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

传销类案件中,所有的出资者都不能获得退赔权利吗?

【传销的四种人】

从性质上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也是一种涉案犯罪。非法集资罪的种类很多,但从人口分类的定性上看,虽然主体可以分为这三类人,但与非法集资罪还是有细微差别的。吸收公众存款,即在传销活动中,还有第四类是单纯的消费者或购买者。

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

对于传销案件的三类人(组织负责人、引诱他人的参与者、普通参与者),《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明确的处理或处罚原则,即,认定从行政违法行为来看,这三类人群均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同级国务院《非法集资防治条例》不同。 (即投资者、利益损失者、放款人、消费返利活动参与者)归类为行政违法,但提出“损失自负”的原则,但不否认监管部门的追偿和清算责任.

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原文为三款:

“(第一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少于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

(第二类)依照第七条规定介绍、引诱、胁迫他人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类)从事传销、参与传销的,按照(第三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即使是行政违法传销活动,即使没有普通的参与者拉人头,只要条例第7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需要予以责令停止。有观点认为,在涉及较为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中,普通参与者不能享有赔偿权。

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

但是在传销中,无论是非法还是犯罪,除了这三个群体之外,还有其他群体吗?

我想是的。

即普通消费者不想参与传销,只是为了消费。

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募集参与人,从其投资之初,就清楚了解募集人的本息兑付承诺以及募集资金的方式。对不特定对象的宣传,如私募基金、线下理财、民间借贷公募、消费返利筹款等。在这类行为中,无论参与者贡献多少,都无法掩饰自己的动心。投入资金参与筹款以获得高额资金。投资目的是回报,但是在传销案例中,比如有明确产品或虚拟货币的案例,数字货币挖矿,发币传销案例,确实有部分投资人和投资人为自己使用。消费者或用户没有参与任何拉头活动,也没有参与传销活动的意愿,只购买了相关产品,但平台因传销活动引诱其他对象而被认定为非法,例如已投入资金 纯粹以购买、租赁、质押矿机或挖矿算力,或购买某些消费品(自用化妆品、保健品)等为目的的,如果投入资金或租金这样的人员付出的都是和一般的征收没收,是不是违背人性和生活的基本逻辑?法律的本质是符合常识。

【如何区分传销参与者和普通消费者? ]

当然,理论上讨论这种情况并不难,但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呢?如何区分谁是传销的普通参与者(但不是拉头),谁是普通消费者?事实上,曾杰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就如何区分团队传销和欺诈传销的相关方法进行了讨论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即普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数量和价格以及传销返利都可以获得。在报名费的对比中,得到了一个相对可参考的答案(可参考但不精确)。例如,某从事销售数字货币矿机的传销平台规定,一次购买十台以上矿机,即可获得线下开发的资格,并获得阶梯式返利,即获得资格拉人头,一次买不到十台矿机。 , 不符合条件。因此,可以认为十台矿机是传销机构设定的入会费,如果张三一次购买了九台矿机,可以合理推断张三只是用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通过购买矿机。挖矿获取相关虚拟货币;但是如果李斯一次购买了10台矿机,则可以确定他已经获得了拉头和返利的资格(不一定是拉头),而如果他购买的矿机或者没有真正的挖矿或支付算力后的电,可以合理推定购买矿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线下开发的资格,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具备此目的(如购买矿机) ) 或者算力后长时间只获得挖矿收益,长时间没有任何拉头行为)等等。

当然,上述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大的定性或操作上的困难,仅作为理论探讨。在刑事案件中,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标准可以统一认定为线下行为是否有特定的拉动或发展,对普通消费者和不拉头的参与者不做具体区分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因为传销的危害。原因在于通过返利扰乱市场秩序,如果没有线下开发和单纯的投资,这群人的社会危害极小,他们将成为传销行为的最终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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